成都培训市场治理再出新规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先证后照”,改变了过去“证出多门”的现状。我市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近千所,位居副省级城市前列。为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点击查看《设置指导标准》),对培训机构设立的硬性量化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查勘3094所机构,查实1470所有照无证类机构、815所无照无证类机构,下达340份整改或处罚通知,责令909所机构限期整改(其中210所机构停业整顿)。
此次的《设置指导标准》突出强调培训机构的场地应当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范要求,依法通过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并对生均面积、走廊面积、班额等均有详细规定。而此次标准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将营地教育、互联网在线教育的相关许可、认证、师资等标准纳入其中,积极探索、包容审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体现了培训市场的行业动态和人们未来的培训需求增长点,能够给其他省市制定相关标准提供启发和参照。
权威答疑
1.教育咨询公司以及经营范围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主体,是否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经营范围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主体,应取得前置许可。教育咨询一般是指专业咨询人员或机构运用知识与技能向委托者提供智力服务的科学调查与研究活动。不涉及教育培训活动,不提供出国留学服务。故教育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仅含“教育咨询”字样,无需前置许可,直接办理登记。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直接经营培训业务?若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如何进行规范登记?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举办民办学校。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个人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获得办学许可:①注销后新设。注销后保留原字号,重新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设立公司制企业。②变更经营范围。取消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营范围。③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个转企方式转型为有限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从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
3.已经登记且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能够从事教育培训?
答: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民办学校实行先证后照,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登记。已经登记且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取得办学许可后方能从事教育培训业务。
4.培训机构可自行决定并开设分校吗?有何后果?
答:不能。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擅自分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按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如何处罚?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赵子君)